寒冬腊月里,河北某县人民法院调解室暖意融融。六十多岁的王老汉用粗糙的双手接过一沓厚厚的现金,眼眶泛红,连声道谢。站在他对面的李志强摆了摆手,声音有些哽咽:“这钱早该还了,让您等了这么多年,对不住。”
这笔三万元的债务,源于八年前。当时李志强的儿子突发重病,手术费差一大截。王老汉是李志强已故父亲的故交,听闻后二话不说取了三万元积蓄送来。“孩子治病要紧,这钱你先用着,有了再还。”一句话,解了燃眉之急。此后数年,李志强家庭连遭变故,妻子下岗,自己打工的厂子效益不好,这笔债一拖就是八年。期间,王老汉从未上门催要。
“人家雪中送炭,我不能忘恩负义。”李志强告诉记者,今年他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,省吃俭用攒下钱,第一件事就是联系王老汉还债。他不仅还清了本金,还坚持按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了利息。“王叔当年帮我,没要一分利息,也没打借条。但人心换人心,我不能让好人吃亏。”
这并不是个例。在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当下,主动偿还多年旧债的故事,折射出普通人身上诚信为本的道德光芒。
然而,硬币总有另一面。同一天,在该法院另一个审判庭,气氛则冰冷凝重。法官正审理一起标的额高达百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。原告张某手持厚厚的转账记录和一份签章齐全的借款合同,被告某企业主刘某却矢口否认,声称款项是“投资款”,投资失败自然无需偿还。双方唇枪舌剑,矛盾尖锐。
“这类案件近年来数量不少。”主审法官会后介绍,部分债务人缺乏契约精神,有的利用法律漏洞恶意逃债,有的甚至通过转移资产、玩失踪等方式规避执行,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,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。
“‘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’不仅是古老的民间法则,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。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,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石。我国《民法典》合同编明确规定,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这意味着,偿还债务是借款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,而非可有可无的道德选择。
法律的刚性约束与道德的柔性呼唤,共同维系着社会的信用体系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“老赖”,法律法规也织就了越来越密的惩戒网。从限制高消费、限制出境,到公开曝光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甚至追究刑事责任,一系列组合拳旨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,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但法律是底线,诚信是高线。相较于事后的司法救济与强制执行,事前的自觉履约和诚信守诺无疑是成本更低、效果更优的社会运行模式。如李志强这般,在困境过后主动寻人还债的行为,展现了个体内心的道德自律与人格力量,也为社会信任注入了宝贵的正能量。
一个个关于债务的故事,如同一面面镜子,照见世态人心,也映照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与长期性。它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严格执行,夯实信任的底线;更需要每个公民将诚信内化为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,共同托举社会信任的天平。
年终岁末,往往是债务结算和纠纷凸显的时期。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,都应当重信守诺,主动履行偿债义务。让“有借有还,再借不难”的古训继续传承,让诚信在每一次如期而至的履约中闪闪发光,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可靠的通行证。